协会章程
云南省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云南省境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E QUAL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YPQA。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质量提升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为提升组织竞争力和个人能力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兴省战略》确定的目标及任务,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宣传和质量推进活动;
(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四)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六)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七)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协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协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并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二)个人会员: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践者,有一定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质量专家,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参加本协会的有关工作及活动,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以文件形式告之云南质协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评选荣誉、推荐表彰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与退会的自愿选择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协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处分;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有本协会给予除名。
(一)最多1年不缴纳会费;
(二)最多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活动或给本协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至少1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不得低于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提出本协会终止动议;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和秘书长。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一下条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质量管理、经济社会中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与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到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生产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云南省质量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收取,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年;
(二)普通单位会员:5000元/年;
(三)事业单位会员:1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360元/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缴、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8日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